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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5年7月1日起 恢复进出境旅客填写申报制度

从7月1日开始,所有进出我国的旅客,除按规定享受免检及随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的旅客以外,其他旅客必须填写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(出)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》。旅客从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带回物品总价值超过5,000元的额外商品,海关要按规定进行征税。海关将按购物发票来鉴定物品的价值,如没发票的,海关将按规定的统一物品价格来鉴定。海关一旦发现旅客没有申报物品,若是普通物品,海关将进行征税处理;而个人携带5万元以上物品、公司人员携带25万元以上没有报关的物品,将按走私罪处理。

出境需申报物品项目

  • 超过2万元人民币现钞,或超过折合5,000美元外币现钞;
  • 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,000元的照相机、摄像机、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;
  • 金银等贵重金属;
  • 货物、货样、广告品;
  • 文物、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、生物物种资源;
  • 无线电收发信机、通信保密机;
  •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和其他限制出境的物品。

入境需申报物品项目

  • (居民旅客)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,000元的物品;
  • (非居民旅客)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人民币2,000元的物品;
  • 超过1,500毫升酒精饮料(酒精含量12度以上),或超过400支香烟,或超过100支雪茄,或超过500克烟丝;
  • 超过2万元人民币现钞,或超过折合5,000美元外币现钞;
  • 货物、货样、广告品;
  • 分离运输行李;
  • 动植物及其产品、微生物、生物制品、人体组织、血液及其制品;
  • 无线电收发信机、通信保密机;
  •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和其他限制进境的物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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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2005年6月24日]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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